3月14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大连桃源小宋水产经营店欺诈骗取消费者价款
年1月20日上午,消费者在大连桃源小宋海鲜摊位购买帝王蟹、波士顿龙虾、鲍鱼等5种海鲜产品,支付给商家货款元。
当天消费者发现购买5种海鲜实际重量与购买时重量不符,第一时间找到小宋海鲜经营店并要求重新称重。当天下午,消费者将此事投诉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及消费者共同现场见证,将其购买的海鲜产品进行了重新称重,发现5种海鲜产品中的4种产品,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缺斤短两。商家当场将元海鲜货款全部退还消费者。
1月23日至2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小宋海鲜经营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1.消费者1月20日在小宋海鲜经营店购买5种海鲜产品应当收取消费者货款金额为元,实际收取价款为元,欺诈金额为元;2.经检验小宋水产经营店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3.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行*处罚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小宋水产经营店如下行*处罚:1.吊销营业执照;2.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3台;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4.处罚款人民币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元。因小宋水产经营店违法行为极其恶劣,造成了较大、较坏的社会影响,所以在处罚决定中对骗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采取了顶格处罚,即处以违法所得10倍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2
某药房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
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销售未明码标价口罩。经查,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爱心分店于年1月初,在发现口罩销售比较快的情况下,通过公司配送之外的渠道,采购一次性医用口罩(袋装,每袋20片)10盒,进价3.5元/袋,无纺布型口罩(盒装,每盒5个),进价8元/盒,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之后按照一次性医用口罩5元/袋、无纺布型10元/盒价格对外出售,但未标明价格,未做到明码标价出售。
行*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以元整的罚款。
案例3
某公司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真实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某公司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不真实。经查,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为:未保证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等许可信息真实。
行*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元,罚款元的行*处罚。
案例4
某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
年1月,根据辽宁省市场监管部门转办函,大连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某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于年12月,共三次在我市某平面媒体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其发布的“中医自愈骨术不手术、不开刀腰间盘突出、风湿骨病现场体验”广告、“中医自愈骨术不手术、腰间盘突出、现场体检”广告,均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发布的“医院职院治疗老骨病不开刀花钱不多好得快”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上述涉案广告,当事人均未向广告主索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由当事人编辑广告内容在我市某平面媒体进行发布。
行*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2.没收广告费用元,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罚款。
案例5
食品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旦木
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组织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专项抽检中发现,某食品公司销售的巴旦木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大连某食品公司年9月23日共生产(分装)了巴旦木两箱(43袋/箱,克/袋),销售价格8.5元/袋。违法所得元。该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无库存。由于该公司是分装企业,生产过程中无添加,是采购原料所致。
行*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食品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行*处罚。
案例6
涂料商行销售不合格内墙水漆
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专项抽检中发现,位于某建材市场的涂料商行销售的内墙水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
行*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下架返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该经营者处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罚款元。
案例7
母婴生活馆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
年7月,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某母婴生活馆销售的酸奶,没有中文标识,并且孩子喝完之后出现拉肚子现象。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对该母婴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4盒酸奶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对4盒无中文标签的酸奶实施了扣押的行*强制措施。
行*处罚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给予该母婴生活馆以下行*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警告;3.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4.没收违法所得72元,罚款元。
案例8
化妆品经营店销售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
年1月,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