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30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03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府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财*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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